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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8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董成伍与满益龙、王尤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成伍,满益龙,王尤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233号原告董成伍,农民。被告满益龙,农民。被告王尤军(王玉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成伍诉被告满益龙、王尤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成伍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成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成伍负担。审判员  范先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红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