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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民初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杰与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刘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第859号原告:刘杰,男,生于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窦万云,兰州市安宁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闫博,兰州市安宁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凯,男,生于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个体工商户。刘杰诉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多次电话通知其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刘杰未按规定向本院缴纳。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本院再次书面通知原告刘杰来本院缴纳受理费,原告刘杰于同年三月三十一日收到后仍未在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向本院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杰与被告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心平人民陪审员  徐培珍人民陪审员  孙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