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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珍飞与宁波双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日晟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珍飞,宁波双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日晟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杜文庆,任枭辉,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1387号申请执行人徐珍飞。被执行人宁波双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任枭辉。被执行人宁波日晟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任枭辉。被执行人杜文庆。被执行人任枭辉。被执行人李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珍飞与被执行人宁波双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日晟涂装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杜文庆、任枭辉、李春[(2015)甬北庄商初字第0020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杜文庆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洪都花园76幢256号的房产,成交款2530000.00元,现已将款项支付给与本案为同一个申请执行人的徐珍飞【案号为(2015)甬北执民字第1388号】,本案未分得拍卖款,除此之外,五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1387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晨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