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9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尚亚飞与薛涛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亚飞,薛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尚亚飞,男,汉族。被执行人薛涛涛,男,汉族。尚亚飞与薛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薛涛涛于2015年5月7日之前清偿尚亚飞借款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薛涛涛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薛涛涛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尚亚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薛涛涛一次性清偿尚亚飞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已履行),剩余利息,尚亚飞自愿放弃。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薛涛涛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尚亚飞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用人民币80000元,剩余利息,尚亚飞自愿放弃,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维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