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25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韦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425民初360号原告韦某,女。被告马某,男。原告韦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景贵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诉称,其与被告马某于2002年8月8日草率登记结婚,2003年X月X日生育长女马某甲,2010年X月X日生育长子马某乙。婚后性格不合,被告长期打骂原告,且有侮辱及虐待原告的现象。现已分居生活。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不分割财产。若各抚养一个子女,平均分割财产。原告韦某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韦某身份证,用于证明原告某的自然身份情况。2、结婚证,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8月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户口簿,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生育子女俩个的事实。4、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于证明原告曾于2015年9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的事实。被告马某辩称,我与原告登记结婚,生育子女俩个原告陈述的是事实。原告诉称打骂原告不属实。因其身体不好,有心脏方面的疾病,去年8月原告在手机上与他人聊天,引起吵闹,但没有打骂原告,夫妻感情还是好的,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因我身体不好,由我抚养两个子女,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0元,原告抚养子女,我同意支付抚养费30000元。共同修建的房屋可以平均分割居住。被告马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被告马某身份证,用于证明被告的自然身份情况。2、结婚证,用于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8月8日登记结婚的事实。3、X医院疾病证明书一份、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报告单一份、出院记录一份,用于证明被告患有心脏疾病的事实。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经审核,原、被告提交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以上认定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韦某与被告马某于2002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X月X日生育长女马某甲,2010年X月X日生育长子马某乙。原、被告因琐事发生吵闹,原告曾于2015年9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同时查明,被告现患有心脏方面疾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权和分割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确定子女抚养权和分割财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原告当庭认可,被告准备打原告,但未打的事实。只要双方今后多沟通交流,在处理家庭事务时,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特别是原告在被告患有心脏疾病期间,应多尽夫妻扶养义务,珍惜多年夫妻感情和家庭,夫妻尚有合好的可能,为社会家庭的稳定,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权,分割财产问题,是以离婚为基础,本案未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本案对此请求不予确定。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韦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贵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冷雪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