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刑初字第00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687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某,面点师。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2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9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董志军,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5)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2016年2月19日、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金龙、张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某及其辩护人董志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7月份,被告人毕某明知国家禁止在非油炸面点中加入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未经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北一食堂统一采购,擅自使用泡打粉(含硫酸铝钾)加工生产馒头共计400余个,并在该食堂内销售。同年7月1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食堂内的馒头进行抽样。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被抽检的馒头含有硫酸铝钾超标,不合格。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毕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且生产的馒头数量较小,时间较短;其本人主观恶性较小,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6、7月份,被告人毕某明知国家禁止在非油炸面点中加入含铝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未经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北一食堂统一采购,擅自使用泡打粉(含硫酸铝钾)加工生产馒头共计400余个,并在该食堂内销售。同年7月1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食堂内的馒头进行抽样。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被抽检的馒头含有硫酸铝钾超标,不合格。同年9月16日,被告人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检验报告、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书、资质证书证明:涉案馒头经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按照GB2760-2014标准检验,硫酸铝钾含量175.3mg/kg,为不合格。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地理位置。3、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9月16日,被告人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4、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毕某的基本情况。5、前科证明:公安机关经查,截止2015年9月16日未发现毕某有违法犯罪记录。6、调查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7月1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北一食堂当日加工的馒头进行抽样,并送安徽省公众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馒头因硫酸铝钾含量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当日该食堂加工馒头总量为260个,售价每个0.5元。2015年8月24日,又对该食堂突击检查,未发现现场有泡打粉或泡打粉包装袋。后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7、证明材料证明:毕某为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北一食堂面点师。8、情况说明证明:徐圆圆是2015年7月1日谯城区市场局在亳州职业技术学院抽样馒头时签字人。9、书证证明:2014年11月5日,蚌埠味多多学生营养餐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味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0、书证证明:2013年9月11日,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将北区第一餐厅经营权托管给蚌埠味多多学生营养餐有限公司。11、书证证明: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决定撤销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等3种食品添加剂,不再允许膨化食品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并调整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使用范围。自2014年7月1日起,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铅钾和硫酸铝铵。硫酸铝钾俗称明矾,含有铝离子,有很大的毒害性,过量摄入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铝本身很容易在人体中蓄积,如果在大脑中产生沉淀容易引起老年痴呆、记忆力减退、智力下降等症状。明矾含有铝离子,对大脑有伤害,小孩如长期食用,智商会比正常小孩低得多,特别是老年人长时间食用,容易使用大脑加快呆痴。12、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其在安徽味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区域经理。该公司承包了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北一食堂。2015年7月1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食堂的馒头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馒头里硫酸铝钾含量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其对该检验过程和结果没有异议。硫酸铝钾俗称泡打粉。该堂的馒头是面点师毕某做的,往馒头里添加泡打粉是毕某的个人行为,自作主张。自2014年7月1日,公司平时开会时反复强调不允许在非油炸面点里添加硫酸铝钾。13、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在其安徽味多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承包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北一食堂,其任食堂经理。2015年7月1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食堂馒头进行抽样,结果硫酸铝钾含量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其对检验过程和结果没有异议。硫酸铝钾俗称泡打粉。馒头里的硫酸铝钾是面点师毕某添加的,其对此并不知情。其平时开会时反复强调不允许在非油炸面点里添加硫酸铝钾。事发后,其和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毕某是主动去的。14、证人徐某证言证明:其在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北一食堂上班,食堂里的馒头是面点师毕某做的。15、被告人毕某供述证明:2015年6月20日其开始在亳州职业技术学院北一食堂工作,做面点师,加工馒头。其从合肥带来两包泡打粉(硫酸铝钾),每包50克。其将泡打粉添加到馒头里面。2015年7月1日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馒头抽样,结果硫酸铝钾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其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其共加工400多个添加泡打粉的馒头。其知道馒头里不允许添加硫酸铝钾,食堂里开会也讲过非油炸面点里不允许添加泡打粉。同年9月16日,其和杨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毕某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且生产的馒头数量较小,时间较短,法律意识淡薄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关于其本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应适用缓刑,故对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毕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善金代理审判员 程 慧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帆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8页第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