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霍其付与石大凤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大凤,霍其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石大凤。委托代理人王树锋、翟玉胜,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霍其付。霍其付因与石大凤、崔敬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2015)祥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重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3元,退还石大凤。审判长 李莎莎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艺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