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嘉和小贷公司诉被告韩平安、任小燕、张照天、杨景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市临洮县嘉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韩平安,任小燕,张照天,杨景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658号原告定西市临洮县嘉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和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勤,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冬升,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韩平安。被告任小燕。被告张照天。被告杨景璟。原告嘉和小贷公司诉被告韩平安、任小燕、张照天、杨景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嘉和小贷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以被告已自动归还了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西市临洮县嘉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定西市临洮县嘉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师亚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