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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刑更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文波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刑更756号罪犯王文波。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招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波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文波未履行财产刑,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2015年11月17日、2016年3月4日均裁定对其不予减刑。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6年3月10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烟台监狱指派徐宇明、高燕,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寿安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文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和劳动,能够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现有余刑5年1个月16天。已兑现记功奖励3次,嘉奖奖励2次,余0.6分。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王文波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波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文波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改造,但因其未退赃且未履行财��刑,本次减刑应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波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光星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人民陪审员  曹玉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