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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吉岭与郝爱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岭,郝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吉岭,住禹城市。被执行人:郝爱民,住禹城市。本院已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禹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郝爱民名下的车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止)。三、限被执行人郝爱民于5日内将上述查封车辆送交禹城市人民法院扣押。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秀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