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程永君与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永君,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50号申请执行人:程永君,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魏岱序。被执行人:陈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执行程永君与四川元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该案审理阶段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以(2015)雨城民初字第3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陈勇以雅安市文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7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陈勇以雅安市文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7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的强制措施。二、提取陈勇以雅安市文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雅安秋山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700000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荣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