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仕强与王红霞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589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乡XX村。被告王某某,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边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