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执字第0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王小社与王林平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社,王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69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社。被执行人王林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社与被执行人王林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林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林平家庭生活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王小社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安执字第016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