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060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邓廷兵申请执行与范君琴借款合同纠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廷兵,范君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0602执165号申请执行人邓廷兵,男,1974年9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54********),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凤霞路佳路小区*幢*单元***号。被执行人范君琴,女,1970年8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5129231970********),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昭阳区蒙泉路***号附***号龙泉花园西苑*幢*单元*楼*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廷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君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昭阳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邓廷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核实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范君琴现仍尚欠申请执行人邓廷兵借款700000元。并经申请执行人邓廷兵与被执行人范君琴协商一致同意由被执行人范君琴分期向申请执行人邓廷兵履行借款,具体时间为于2016年4月29日前偿还300000元;于2016年5月19日前偿还40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云0602执165号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撒 鹏审判员 尤复云审判员 李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