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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程历军申请执行周明兵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历军,周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448号申请执行人程历军,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12日,高中文化,个体户,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周明兵,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9日,高中文化,住达州市达川区。因被执行人周明兵未按本院(2016)川1702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历军于2016年4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备案登记在被执行人周明兵名下“桓源尚城项目”21间房屋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周明兵名下“桓源尚城”21间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备案登记变更至申请执行人程历军名下(每间房屋的面积以房管部门已实际网签备案登记为准),费用由被执行人周明兵承担。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周明兵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苟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