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盐源县财政局申请执行盐源县宝清新兴果业有限公司、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176-1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源县财政局,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盐源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王仕芬,局长被执行人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正清,董事长盐源县财政局申请执行盐源县宝清新兴果业有限公司、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盐源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1、被执行人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盐源县盐井镇润盐东街慢坡子拥有宝清新兴果业有限公司果汁厂(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2、被执行人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盐源县盐井镇顺城西街拥有宝清宾馆(土地面积11973.2平方米,土地证号:盐国用99字第021**号,房产证号:盐房权证2005字第00001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盐源县盐井镇润盐东街慢坡子的宝清新兴果业有限公司果汁厂(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对被执行人四川宝清果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盐源县盐井镇顺城西街拥有宝清宾馆(土地面积11973.2平方米,土地证号:盐国用99字第021**号,房产证号:盐房权证2005字第000017**号)予以查封。四、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两年(自2016年4月19日到2018年4月1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查封财产进行买卖过户、赠送转让、设置抵押等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沙金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