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雷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雷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字第115号原告王某,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雷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晓光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人民陪审员 郭一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