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13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雷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雷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字第115号原告王某,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雷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雷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已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晓光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人民陪审员  郭一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