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8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晓辉与赵子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辉,赵子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118号原告王晓辉,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子伍,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辉与被告赵子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辉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辉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晓辉负担。审判员  贾永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