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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谭松光、澳门广联出入口有限公司等与梁锦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松光,澳门广联出入口有限公司,梁锦荣,陈秀云,江门市蓬江区华兴摩托车配件厂,梁展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初15号原告:谭松光,男,澳门居民,现住澳门。原告:澳门广联出入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法定代表人:谭松光。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永锋,广东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锦荣,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门市。被告:陈秀云,女,1951年10月1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系梁锦荣的妻子。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华兴摩托车配件厂,住所地:江门市负责人:梁展雄。被告:梁展雄,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系个人独资企业江门市蓬江区华兴摩托车配件厂的股东。本院审理原告谭松光、澳门广联出入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锦荣、陈秀云、江门市蓬江区华兴摩托车配件厂、梁展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谭松光、澳门广联出入口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梁锦荣、陈秀云、江门市蓬江区华兴摩托车配件厂、梁展雄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承诺如其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谭松光、澳门广联出入口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梁锦荣、陈秀云、江门市蓬江区华兴摩托车配件厂、梁展雄价值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萍辉审 判 员  蔡镇海代理审判员  应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美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