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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刑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董某甲、董某乙等与许某甲、许某乙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刑终35号原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乙,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甲,农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乙,农民。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乐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并讯问上诉人许某甲、许某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3月3日上午11时许,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因其弟弟董兆强与被告人许某甲之间的离婚赔偿问题来到浯口镇桃园村找被告人许某甲及其家人,双方见面后为此事发生争吵并打架,二被告等人将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打伤,被害人董某甲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原判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遭受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许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认定被告人许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甲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6085.41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乙经济损失6511.95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许某乙、许某甲上诉提出:(1)关于本案刑事部分,原审被害人董某甲的伤情没有相关的CT片证实,其伤情达不到轻伤一级的伤情等级,要求对董某甲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借故闯入其家中挑起事端,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构成犯罪。(2)关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原判判定二上诉人支付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甲误工94天的误工费以及购买康复器具费2800元,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系乐平市接渡镇邹家村、李洪村村民,为姐妹关系。因其弟弟董兆强与上诉人许某甲之间的离婚赔偿问题与许某甲产生嫌隙。2015年3月3日上午11时许,董某甲、董某乙来到浯口镇桃园村找上诉人许某甲及其家人,双方见面后为离婚赔偿一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一起,打斗中,上诉人许某甲、许某乙等人将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董某甲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上诉人许某甲供述,2015年3月3日中午11时左右,其在哥哥许海生家玩,其前夫董兆强的大姐姐和四姐姐一起过来找其,对其进行辱骂,其未搭理,她们又索要其和董兆强离婚时法院判其赔偿董兆强的70000元钱,其说已经给了董兆强一部分,还有一部分下次再给,于是董兆强的四姐就站起来用手朝其脸部抓来,其脸被抓痛了,接着她又过来撕扯其头发,其很生气,就也用手去撕扯董兆强四姐的头发,董兆强的大姐看见后,也来撕扯其的头发,其嫂子看见后就上前劝架,将她们拉开,没一会儿,其父亲许某乙、母亲钟某也赶过来了,其父亲一上来就抓着董兆强的四姐和大姐打,其父亲朝董兆强四姐的头部左一拳、右一拳的打,后又朝大姐头部左一拳、右一拳的打,其母亲也动手打董兆强的大姐,后来,董兆强的四姐被打倒在其兄哥门前水泥路的一团水那里,董兆强的大姐倒在其兄家门口一点的位子。其看见父亲许某乙过去用脚朝董兆强的四姐身上乱踢,其和母亲也过去踢她的腰部、身上、脚上乱踢,踢了几脚后,其父母一起又去踢董兆强的大姐,其看见母亲用手乱打老大姐姐的头部,用脚踢老大姐姐的身上,其父亲就用脚乱踢老大姐姐身上,打了一会儿,董兆强的四姐求饶,其家人就停手了。2、上诉人许某乙供述,2015年3月3日中午11时左右,其老三女儿许某丙跑到其家说董家人到了其子许海生家要打架,于是其赶到许海生家去,看见董兆强的老大姐姐和老四姐姐在许海生家大门口,她们两个人用手抓其女儿许某甲的脸部,其为对方跑到其儿子家里打人很生气,就上前帮忙撕扯董兆强的老大姐姐和老四姐姐的头发,其抓住老四姐姐的头发,用拳头左一拳、右一拳的打,其儿子许海生提起老四姐姐的胳膊用力将老四姐姐甩倒在地上去,尔后其上前去用脚朝老四姐姐身上乱踢。老大姐姐也被其妻子钟某拽着头发倒在门口的地上,其过去朝老大姐姐身上乱踢。其妻子也踢了老大姐姐和老四姐姐的身上,是乱踢的,许某甲在老大姐姐和老四姐姐倒地后,也去踢了她们。其看见老四姐姐被打后在地上乱滚,也没有再吵,其家人就没有再打了。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被害人董某甲陈述,2015年3月3日中午11时许,其和大姐董某乙一起去桃园村去找许某甲,想叫她支付弟弟董兆强和许某甲离婚时法院判赔的七万多元钱,其在许某甲的哥哥许海生家找到了许某甲,其就对许某甲讲到以前她和其弟弟在一起的事情,还没讲几句,许某甲用手抓其脸部,其看她先动手打人,就还手去抓许某甲的脸,许某甲的姐姐许某丙、嫂子、许海生等人都来帮忙,其姐姐董某乙看见其吃亏,就也去抓许某甲。许海生当时将其颈部掐住往地上按,其用脚在踢许海生的下体,但没有踢到,许海生用脚朝其腰部、腹部踢了几脚,许某甲也过来踢其屁股、腰,没一会儿,许某甲的父母到了,许海生的父亲许某乙也踢其脚、屁股,许某甲的母亲打了其一巴掌,许海生的妻子打了其两巴掌,许某丙也过来打其一巴掌,然后又跑去打董某乙,最后看其没有还嘴才停手。4、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乙陈述,2015年3月3日中午11时左右,其和老四妹妹董某甲两个人到前弟媳妇许某甲家去说法院判许某甲和弟弟董兆强离婚,许某甲赔偿董兆强7万多块钱的事。其在许某甲哥哥家找到了许某甲,因言语不和,许某甲怪董某甲讲错了话,就用手来挠,董某甲看她先动手打人,就也用手去抓许某甲的脸,其看董某甲吃亏,就去帮忙撕扯许某甲头发,双方撕扯在一起。当时许某甲姐姐许某丙、嫂子、哥哥许海生都在,就也来帮忙打架,许某甲的嫂子、姐姐许某丙从背后撕扯其头发,将其往后拉拖到门口,同时,又撕扯董某甲的头发,也将她拖到门口,这时许某甲的父母赶到了,上前就用拳头左一拳、右一拳的殴打其,许某甲的母亲也过来撕扯其头发,还将其往墙上撞,许某乙还用脚踢其。董某甲也被打到门口时,其看见许海生赶去踢她,其听见董某甲叫救命,并且叫他们不要再打架,其扑在地上一会儿后,就坐起来靠在墙上,许某乙又过来踢其,许某乙的妻子抓着其头发将其的头往墙上撞。5、证人钟某陈述,2015年3月3日吃午饭的时候,其在家听见外面传来好大的声音,就出门去看发生什么事,走到儿子许海生门口的时候,看见女儿许某甲在那里被董兆强的老大姐姐和老四姐姐抓头发并抓脸,许某甲的脸被抓的乱七八糟,到处是痕迹,新年的时候跑到其家里打人,其很生气,因为老大姐姐当时坐在地上叫的难听死了。其就先去撕老大姐姐的头发,并用手打老大姐姐的脸部几巴掌,还用脚踢了她,其丈夫许某乙也动手打老大姐姐的脸部、头,又踢老大姐姐的脚,其和许某乙打了老大姐姐后,又到老四姐姐那去,也是用手打老四姐姐的脸上几巴掌,并用脚朝老四姐姐的身上乱踢,许某乙也是用手打老四姐姐的头部、脸部,并用脚朝老四姐姐的身上乱踢,其女儿许某丙当时也在场,也是对着老四姐姐脸部打了几巴掌,并用脚乱踢老四姐姐的身上,几个人打了一会儿,老大姐姐和老四姐姐没有回嘴,其一家人就停手了。6、证人许某丙陈述,2015年3月3日上午10点左右,其和妹妹许某甲在哥哥许海生家中玩时,看见许某甲前夫的两个姐姐到其村里来了,她们俩走到许某甲面前,要她还钱。双方为此吵了起来。她们还用手指着许某甲,说话很大声。其怕打架,就往家里赶,到家后,其男朋友报了警。其叫父母亲先去哥哥许海生家里看一下。后来其也赶到了许海生家,过了一会儿,公安民警就过来了。其当时看见董兆强的老四姐姐一个人躺在地上,其妹妹脸上被人抓破皮。7、证人王某陈述,2015年3月3日中午,其在岳母钟某家玩,其岳父、岳母听见有人说来了人就赶到许海生家那边去了,过了一会儿其也赶到许海生家门口去看,看见许某甲前夫的两个姐姐都被打的坐在地上,许某甲脸上也被抓得到处是抓痕,但打架的过程其没有看见。8、证人方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3日中午,其在厨房门口有人喊救命,其往门口一看,看见许海生扯着一个女的头发从他家门口拖到水泥路上的电线杆那里,许海生用手朝那个女的身上打,然后用脚一脚一脚的踢,踢那个女的身上,踢了好多脚,那个女的躺在水泥路的地上,在那里叫救命并求饶,许海生的老婆走到那个女的身边,用手打那个女的巴掌,打了好多下。其还看见有另外一个女的,比在水泥路挨打的年纪大一点,好像是她的姐姐,躺在许海生家门口边上的墙角处,许海生的父亲“黑崽”(许某乙)和母亲就走到那边去打那个女的姐姐,具体怎么打,其没有仔细看,大约打了四、五分钟他们就停手了。当时年轻一点的打的比较惨。并辨认出许廷基(在逃)就是殴打被害人董某甲的人之一。9、(乐)公(法)鉴(活)字(2015)206号、233号鉴定文书,证实被害人董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上诉人许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10、乐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因本案被乐平市公安局分别处以治安拘留八日并处罚款500元。11、出院记录、医疗发票、费用清单,证实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甲、董某乙住院治疗以及费用。12、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和前科证明,证实上诉人许某甲、许某乙的出生年月,其犯罪时已成年,无前科。以上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许某乙、许某甲提出,原审被害人董某甲的伤情没有相关的CT片证实,其伤情达不到轻伤一级的伤情等级,要求对董某甲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以及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借故闯入其家中挑起事端,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在依法对董某甲进行伤情鉴定时,依法调取了被害人董某甲在乐平市大连医院的出院记录以及CT片、乐平市人民医院腰部复查CT片,依照《人体损伤程度及鉴定标准》,将被害人董某甲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上诉人许某乙、许某甲对被害人董某甲伤情等级提出异议,纯属个人猜疑,在二审期间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因此对上诉人许某乙、许某甲要求对被害人董某甲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因其弟弟董兆强与上诉人许某甲之间的离婚赔偿问题来到上诉人许某甲家,双方因为言语不和导致了互相谩骂继而互相撕扯、殴打,且造成双方参与人均有受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对上诉人许某乙、许某甲故意实施不法侵害,因此,对上诉人许某乙、许某甲提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许某乙、许某甲提出原判判定上诉人支付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甲误工94天的误工费以及购买康复器具费2800元,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董某甲提交的乐平市大连医院出院记录以及购买康复器具的正规发票证实,被害人董某甲根据医嘱,在2015年4月3日外购了胸腰部支具一副,其住院34天后,于同年4月6日出院时,医嘱全休2月,不适随诊。因此,原审判决上诉人许某乙、许某甲支付被害人董某甲94天的误工费以及康复器具费并无不当,上诉人许某乙、许某甲的该项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某甲、许某乙于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之间,因婚姻关系导致两家产生矛盾,引发双方互殴。互殴中上诉人许某乙、许某甲对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拳打脚踢,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上诉人许某甲、许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许某甲、许某乙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晓洁代理审判员  罗明华代理审判员  罗慧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曾凡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