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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支洪杨与葛玉英、朱苗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洪杨,葛玉英,朱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3号申请执行人:支洪杨。被执行人:葛玉英。被执行人:朱苗忠。申请执行人支洪杨与被执行人葛玉英、朱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支洪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葛玉英、朱苗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6万元,就剩余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另本院未能查找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