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9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民初275号,原告白XX与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邓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275号原告白XX,男,35。被告邓XX,女,37。原告白XX与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XX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XX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XX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中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程兰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