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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民初275号,原告白XX与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XX,邓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275号原告白XX,男,35。被告邓XX,女,37。原告白XX与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XX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XX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XX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中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程兰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