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行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刘玉柱、姜增俊等与昌乐县公安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柱,姜增俊,刘某,昌乐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行终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柱,系刘炳才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增俊,系刘炳才之母。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乐县公安局,住所地:昌乐县城关商务社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石汝祥,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强,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就刘玉柱、姜增俊、刘某诉昌乐县公安局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作出(2015)乐行初字第60号行政裁定,刘玉柱、姜增俊、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一审时不满十八周岁,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因一审未查明其法定代理人情况,程序严重违法,本案应发回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行初字第60号行政裁定;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李长明代理审判员 陈秀丽代理审判员 邵 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