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丽英与王李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英,王李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2186号原告陈丽英。委托代理人陈华、徐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英与被告王李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陈丽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陈丽英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沈金锋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