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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2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丽英与王李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英,王李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2186号原告陈丽英。委托代理人陈华、徐佳,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英与被告王李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陈丽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陈丽英已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沈金锋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陆荷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