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修龙与李江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修龙,李江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王修龙,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江花,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修龙申请执行李江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5)镜民一初字第023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江花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