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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修龙与李江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修龙,李江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567号申请执行人王修龙,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江花,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修龙申请执行李江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2015)镜民一初字第023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江花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年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