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钟明诉被告宣城市教育体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钟明,宣城市教育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802行初4号原告朱钟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张宣标,局长。委托代理人朱鸣,该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程学平,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钟明诉被告宣城市教育体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朱钟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宣城市教育体育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钟明撤回对被告宣城市教育体育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钟明负担。审 判 长 丁太玲代理审判员 肖 鹏人民陪审员 周江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