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纪晓峰与冯杨帅诈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晓峰,冯杨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1733号申请执行人纪晓峰被执行人冯杨帅本院在执行纪晓峰诉冯杨帅诈骗罪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