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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克军与邬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军,邬凤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390号原告刘克军,居民。被告邬凤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军与被告邬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军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克军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克军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