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魏苹与任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苹,任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1211号原告魏苹,女,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任洪波,男,汉族,1970年6月17日出生,现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苹与被告任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苹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苹以与被告任洪波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作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