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旺苍县邓氏海鲜经营部与杨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邓氏海鲜经营部,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邓氏海鲜经营部。经营者:冷晓玲,女,汉族,生于1966年4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杨柳,女,汉族,生于1989年8月27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邓氏海鲜经营部与杨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137���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贾毅龙代理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冷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