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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江山市同岳物流有限公司与李运志、河南盛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同岳物流有限公司,李运志,河南盛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644号原告:江山市同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路46幢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670261904L)法定代表人:张成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文明,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运志。被告:河南盛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镇世贸汽车城C区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92000123364)法定代表人:盛洪海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尚城国际酒店1号楼17层南幅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600417010)诉讼代表人:蔡晗。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项目1号楼21层0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000100052538)法定代表人:周大兵。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同岳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运志、河南盛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山市同岳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市同岳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同岳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江雄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