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6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26民初320号原告魏某。被告王某。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乙。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但近几年被告经常酗酒,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6年3月2日晚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甲,××××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乙。原、被告于2016年3月7即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之日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且生育子女。婚后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亦属家庭琐事,且分居时间不满二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立森审 判 员 乔俊明代理审判员 张 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冰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