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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414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董悦文,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