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8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殷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372号原告殷某。被告王某。原告殷某因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殷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殷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殷某负担。审判员  韩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新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