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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大英县象山镇观桃村村民委员会与谭建军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英县象山镇观桃村村民委员会,中江县普兴镇石龙店村村民委员会,谭建军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民终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英县象山镇观桃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英县象山镇观桃村。法定代表人熊安金,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杨明亮,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谭凯,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建军,男,汉族。原审原告中江县普兴镇石龙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中江县普兴镇石龙店村。法定代表人严登国,该村主任。上诉人大英县象山镇观桃村村民委员会(简称:观桃村委会)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2015)大英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观桃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熊安金,委托代理人杨明亮、谭凯,被上诉人谭建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审原告中江县普兴镇石龙店村村民委员会(简称:石龙店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英县人民法院(2015)大英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周歧审判员  杨玲审判员  郑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