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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一初字第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正兰与朱婷婷、吴忠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兰,朱婷婷,吴忠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2003号原告:张正兰,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鲁拥军,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学丽,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婷婷,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吴忠鹏,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映东,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兰诉被告朱婷婷、吴忠鹏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正兰承担。审判员  古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