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民一初字第0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正兰与朱婷婷、吴忠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兰,朱婷婷,吴忠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2003号原告:张正兰,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鲁拥军,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学丽,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白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婷婷,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吴忠鹏,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映东,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兰诉被告朱婷婷、吴忠鹏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兰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正兰承担。审判员 古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