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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徐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刑初19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波,曾用名战子,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涡阳县。现住涡阳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1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29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6年4月1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6)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广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9日晚上,徐波在其入住的涡阳县莫泰168宾馆508房间容留吸毒人员夏玉婷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5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徐波在其入住的涡阳县莫泰168宾馆105房间容留范雪晨、王振刚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5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徐波在其入住的涡阳县雷克泰商务宾馆105房间容留范雪晨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5年8月初的一天,徐波在其入住的涡阳县雷克泰商务宾馆306房间容留吸毒人员王汉中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中午,吸毒人员龚春阳到徐波入住的涡阳县雷克泰商务宾馆306房间找王汉中,徐波又在其房间内容留龚春阳吸食甲基苯丙胺。5、2015年8月份的一天,徐波在其入住的涡阳县雷克泰商务宾馆306房间容留吸毒人员鲁来才、强强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夏玉婷、范雪晨、王振刚、王汉中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波为吸食毒品的人提供吸毒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波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武 磊审 判 员  张卫群人民陪审员  单米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雨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