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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童游新岭村贵口第五村民小组与陈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童游新岭村贵口第五村民小组,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南平市建阳区童游新岭村贵口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新岭村贵口自然村。负责人:XXX,组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黄贵英(系陈某的母亲),女,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王玲,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南平市建阳区童游新岭村贵口第五村民小组(下称贵口第五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陈某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2015)潭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贵口第五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本小组因征地获得安置补偿款后于2012年5月24日发放给组员,陈某于2014年12月2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依法不受法律保护。陈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纳入本小组,其并非本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审法院将陈某的诉状送达到村部,但村部未转交给本小组,造成本小组未参加原审诉讼,导致原审判决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原判,再审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贵口第五村民小组提出原审法院将陈某的诉状送达到村部,但村部未转交给该村民小组,造成该村民小组未参加原审诉讼,导致原审判决显失公平的问题。经查,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贵口第五村民小组留置送达了陈某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审查过程中,贵口第五村民小组组长XXX出具书面说明,证实上述留置送达情况属实。但原审开庭审理时,贵口第五村民小组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贵口第五村民小组该项再审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采信。贵口第五村民小组提出陈某并非该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未纳入该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问题。对此,贵口第五村民小组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贵口第五村民小组提出陈某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贵口第五村民小组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南平市建阳区童游新岭村贵口第五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平市建阳区童游新岭村贵口第五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卫平审判员  李 力审判员  柯丹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晓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