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22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明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22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赵明进,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普定县龙场乡。委托代理人赵光祥,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赵明进之父。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组织机构代码:91582019-7负责人蒋昌波,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普定支公司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明进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42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厚培审判员 曹正刚审判员 许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