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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3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中星皓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赵宇龙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宇龙,中星皓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3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宇龙。委托代理人赵银科。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星皓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谢新娣。委托代理人张男,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赵宇龙与上诉人中星皓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星皓天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该案仲裁裁决后,赵宇龙并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再查,中星皓天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其在二审庭审时确认皓天环球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出资人。又查,中星皓天公司以邮件形式发送给赵宇龙的《离职通知》载明,因赵宇龙工作能力无法胜任工作岗位,无法达到工作要求,而发送离职通知。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中星皓天公司应支付赵宇龙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限及相应的数额;二、中星皓天公司应向赵宇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主要涉及到赵宇龙的工作期限问题。中星皓天公司主张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赵宇龙是与皓天环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并提交四份《技术咨询合同书》为证。赵宇龙主张其是代表中星皓天公司与皓天环球发展有限公司签字,并且其签字时,上述合同并未加盖公章,也未写明日期,属于事后伪造。同时主张其2014年9月1日即入职中星皓天公司,提交了《离职证明》、工资账户的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为证。《离职证明》中记载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6月26日在中星皓天公司工作。银行明细显示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赵宇龙的工资均由中星皓天公司的员工华德演或陈锐文支付,2015年6月的工资由中星皓天公司发放。本院认为,员工的入职时间应当由用人单位来证明,本案中,中星皓天公司虽提交了《技术咨询合同书》欲证明赵宇龙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与皓天环球发展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但上述合同与赵宇龙提交的《离职证明》中记载的时间相矛盾,且赵宇龙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的工资均由中星皓天公司的工作人员发放。因此,依据证据优势原则,结合考虑皓天环球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星皓天公司之间的关系,本院对中星皓天公司2015年5月1日入职其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鉴于中星皓天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注册成立,原审法院认定赵宇龙于成立之日入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离职时间,《离职证明》中已经写明为2015年6月26日,赵宇龙虽然主张中星皓天公司发送的邮件已经确认6月份发放全月的工资,但依据双方往来邮件可以确认,双方就离职事宜进行协商,中星皓天公司发放全月工资不代表赵宇龙实际离职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且其该主张与其自身所提交的《离职证明》不符,故本院采信离职证明中记载的离职时间。综上,原审认定的赵宇龙入职及离职时间均准确,其以此核算出中星皓天公司应支付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准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星皓天公司以邮件方式发送给赵宇龙的《离职通知》,载明赵宇龙工作能力无法胜任工作岗位,但其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对赵宇龙进行调岗或者培训,本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因仲裁裁决经济补偿金后,赵宇龙并未提起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其上诉主张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依据其认定的赵宇龙工作年限,判决中星皓天公司向赵宇龙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中星皓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赵宇龙各负担人民币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