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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石枫与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寻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枫,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寻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768号原告石枫,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菏泽市丹阳路自来水公司东水厂家属院。委托代理人冯明伟,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中段2576号。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寻素伟,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黄河东路****号。原告石枫与被告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寻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枫于2016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枫自愿撤回对被告菏泽鑫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寻素伟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石枫负担。审判员  侯明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