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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蓝海燕与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海燕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常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蓝海燕。上诉人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2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发生争议交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未书面约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区辖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