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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克付、树秀荣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克付,树秀荣,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1162号申请执行人韦克付,男,194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大秦行政村韦占庄**号。申请执行人树秀荣,女,194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中路186号,组织机构代码72853236-8。申请执行人韦克付、树秀荣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40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赔偿韦克付、树秀荣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83210.8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16元,承担执行费2648元,合计189374.88元。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扣划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374.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