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行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薄金、孙瑞英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金,孙瑞英,薄金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行初60号起诉人薄金,男,汉族,1948年6月10日生,住唐山市开平区。起诉人孙瑞英,女,汉族,1950年3月21日生,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镇周赵庄村北小街1排7号。本院于收到薄金付、孙瑞英诉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要求确认其与唐山市中心城区二环路工程项目(开平段)地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签订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无效并恢复房屋原状。本院认为,唐山市中心城区二环路工程项目(开平段)地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与薄金付签订《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是受唐山市城投集团城市二环线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的民事行为,并非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进行的行政行为。且唐山市中心城区二环路工程项目(开平段)地方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起诉排除妨碍的民事诉讼关联案件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综上,起诉人薄金付、孙瑞英所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薄金付、孙瑞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 倩审 判 员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吴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