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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姜玉芬与张兆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芬,张兆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姜玉芬,女,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张兆宏,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姜玉芬与被执行人张兆宏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张兆宏给付欠款5078元及案件受理费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扣划被执行人张兆宏工资5040元,申请执行人对余款放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经对��执行人的工资强制执行,对(2013)集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履行完毕,应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集民二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刘成坤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永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