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覃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男,壮族,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江县看守所。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维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至28日,被告人覃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了自己种植在广西柳江县土博镇五合村法府屯“莫千山”的尾叶桉。经林业技术部门勘测,覃某此次滥伐林木地点为柳江县土博镇五合村2林班38小班,面积为0.24公顷,蓄积量为21.84立方米,出材量16.32立方米。2016年3月3日,被告人覃某主动到柳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2016年2月28日,被告人覃某雇请他人运输原木出售过程中,因非法运输被柳江县林业局执法人员予以扣押,扣押的原木为14.4361立方米。依法扣押的原木,经变卖得款5800元,现存于柳江县林业局。被告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经庭审质证的接受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林业调查报告及通知书、现场示意图、林木调查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蓄积量为21.8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覃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覃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已交纳)二、依法扣押的涉案原木材经变卖得款580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柳江县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韦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彩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