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677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2年11月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周志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某,女,生于1963年5月6日,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罗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被告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小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