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倪民与夏开铖、戴腊香等通知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6)皖0506民撤1号倪民、夏开铖、戴腊香、安徽星亚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刘鑫:原告倪民与被告夏开铖、戴腊香、安徽星亚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刘鑫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依法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陈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朱永虎、人民陪审员辜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