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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710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晓萍申请执行邓正岗、张旺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萍,邓正岗,张旺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710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萍,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正岗,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旺正,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王晓萍申请执行邓正岗、张旺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西铁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邓正岗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443.68元,并发还申请人王晓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民初字第002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嘉代理审判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张成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