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黄墀森与徐有良、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墀森,徐有良,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925号原告黄墀森。被告徐有良。被告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肖荣。原告黄墀森为与被告徐有良、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徐有良归还借款23.5万元及其从2013年7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被告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增俭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墀森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2013年7月23日,被告徐有良向原告借款5.5万元,约定于同年8月31前还清,否则加付罚金5万元。2013年7月24日,被告徐有良又由被告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1.2%。后被告陆续支付利息共3.5万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有良归还原告黄墀森借款23.5万元及其从2013年7月24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3.5万元利息后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8万元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9元(已减半),由被告徐有良、江山市蜂农世家保健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增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祝 欢 来源:百度“”